凤凰县“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FHDR—2021—11002
凤住建发〔2021〕13号
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办)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全县园林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推进省级园林县城创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凤凰县“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经局(办)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凤凰县“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为加强全县园林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推进省级园林县城创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建设进行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用地规划条件。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及批准的控制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建设项目的各类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请园林绿化部门审批。
第七条属于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内的各类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请园林绿化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园林绿化部门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园林绿化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经审批合格后,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条对批准实施的城市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园林绿化部门备案。报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园林绿化部门准予备案,并在竣工图上加盖“城市绿化竣工备案章”;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确保严格执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2021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