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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所属机构:凤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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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条件 |
1.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不低于购、建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3.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和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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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需申办材料 |
1、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或有效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一式四份)。未婚的提供近期未婚证明。 2、购、建住房申请资料的时间调整规定:凡持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建造住房的证明资料,可申请贷款。因购买期房申请贷款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无法提供备案购房合同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合同须经房产交易部门登记备案,且签订时间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两年) 3、购买二手房贷款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及交易契税单;建造自住住房须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4、凡用房产证(或买卖契约、契税发票)申请贷款的,必须用该套住房作抵押。 5、制定评估指导价。从三月份起,长沙长银担保公司进驻各管理部开展担保业务。凡对现房评估,将由管理部和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共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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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费标准 |
管理中心在为了减少借款人负担的前提下,与相关职能部门衔接后,已按标准降低了办贷房产抵押与《合同》公证费用标准,管理中心不另收任何费用。以上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 |||||
5、办理依据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6、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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